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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准印刷在包装标签上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不得比药品商品名称更突出和显著 药品商品名称可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 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可以不注明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 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 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 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贮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 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英文商品名 国际非专利名 中文通用名 代号命名 英文通用名
只需要列明通用名称和英文名称 只需要注明通用名称和汉语拼音 必须注明商品名称,但无需加注汉语拼音 应按通用名称、拉丁名称、商品名称、汉语拼音顺序列明 应按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顺序列明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 规格 批号 批准文号 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 贮藏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生产日期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生产企业 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只需要列明通用名称和英文名称 只需要注明通用名称和汉语拼音 应接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应接通用名称、拉丁名称、商品名称、汉语拼音顺序排列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可以不注明药品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 规格 批号 批准文号 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 贮藏 规格 批号 有效期 生产日期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生产企业 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规格、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 药品商品名称、贮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 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只需要列明通用名称和英文名称 只需要注明通用名称和汉语拼音 必须注明商品名称,但无需加注汉语拼音 应按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顺序列明<
产品说明书中标明,有商品名称的,应同时标注商品名称 产品说明书中不需注明 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必要注明商品名 产品说明书中标明 产品说明书中只需标注商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