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30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予受理,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