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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仍应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更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划分为,以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分别对待进行审核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地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制定出让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时,无须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补偿
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比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前,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的,合同无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应当补办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是为了落实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而采取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土地权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局部调整,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