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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并保存3年备查 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3年备查 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生产计划由生产单位自行制定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中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附炮制品
毒性药品的生产计划由生产单位自行制定 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3年备查 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中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并保存3年备查
多次购药有效 一次有效 二次有效 取药后处方保存1年备查 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可不凭处方零售,但应向患者说明注意点 处方七次有效,由患者保存处方 处方二次有效,取药后调配部门保存1年备查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一律付生品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调配部门保存2年备查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并保存3年备查 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3年备查 毒性药品的生产单位自行制订生产计划 毒性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调配处方时对处方中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可不凭处方零售,但应向患者说明注意点 处方7次有效,由患者保存处方 处方2次有效,取药后调配部门保存 1年备查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一律付生品 处方1次有效,取药后调配部门保存 2年备查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可按各地炮制加工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但毒性成分含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毒性中药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调配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处方一次有效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5日极量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处方一次有效 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剂量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处方一次有效 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处方一次有效 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3日极量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处方一次有效 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毒性中药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中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可按各地炮制加工企业的操作规程进行,但毒性成分含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中药,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制备含毒性中药的制剂,必须严格执行制剂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剂记录,保存5年备查
毒性中药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调配后处方保存2年 毒性中药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处方一次有效 毒性中药的每次处方用量不得超过5日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