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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 甲是承兑申请人 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在托收方式下,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托收是由付款人开立汇票,并通过银行结算的付款方式 托收方式中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代理关系
托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关系中的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信用证中的通知行和受益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组成有权选定;诉讼中审判人员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审判委员会多数同意 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原则上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仲裁只能处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纠纷,而诉讼可以解决一切私权纠纷 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 银行是出票人 银行是付款人。
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 甲是承兑申请人 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当事人之间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有关收养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有关监护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有关代理关系的协议
卖方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一般是业务代理关系 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受损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 买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因此托收依靠的是银行信用 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但是代收行与买方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卖方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的关系 卖方作为托收行的委托人,同样是代收行的委托人,因此在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导致卖方损失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代收行 卖方开出汇票后,如果托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则其有义务向卖方付款 代收行不与卖方发生直接的委托关系,代收行与买方也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 委托人与托收银行 托收行与代收行 委托人与保兑行 以上均可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内容和人身内容的法律后果
在托收方式中,根据汇票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托收是由付款人开立汇票,并通过银行结算的付款方式 托收方式中通常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付款人、代收行 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是代理关系
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 甲是承兑申请人 承兑银行是付款人
当受要约人以订立合同的意图接受要约时合同即成立 合同只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甲是出票人 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 丙是被背书人 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对象中当事人的地位不一定是平等的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婚姻、收养、继承等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