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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钱某和孙某同意赵某出质,该出质行为有效 如果钱某不同意,该出质行为无效 如果钱某孙某均不同意,而且赵某的出资份额仅此1万元,也可以要求赵某退伙 赵某的出质行为给钱某、孙某造成损失的,赵某应当赔偿
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乙企业只能要求赵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以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丙银行可以要求赵某、钱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钱某、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与合伙人孙某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且支付相应价款之日 修改合伙协议,将赵某列为合伙人之日 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之日 与合伙人孙某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之日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钱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应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对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丙银行可以要求赵某、钱某、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赵某、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赵、田、孙、李、周作为合伙人各负担1万元 赵、田、孙、周分担5万元,李因不同意周入伙而免责 周一人独立负担5万元 赵、田、孙、李、周五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孙某、李某有权监督赵某、钱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孙某可以对赵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如赵某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某、李某、钱某有权决定撤销对赵某的委托
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甲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张某和孙某,孙某死亡,张某不同意孙某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王某和赵某设立乙合伙企业,打算利用赵某发明的养殖方法进行海鲜养殖,乙企业成立后发现赵某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海鲜养殖 丙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2名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解散 丁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李某和刘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李某提出继续经营,刘某不同意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赵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其个人财产,可以直接出质无须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 赵某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 未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无效 未经钱某、孙某二人同意,赵某的出质行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李某对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丙企业可以要求赵某、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某对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孙某不承担责任 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孙某承担补充责任 孙某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