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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取走钱财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按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
是故意伤人罪未遂 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是故意伤害罪既遂 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构成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殴打、侮辱行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一般性的,尚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殴打、侮辱,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单独定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不构成犯罪,因为索取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不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
牵连犯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构成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所构成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处断原则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除外
应根据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公文罪的既遂论处。 应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应按牵连犯处理,以一重罪处罚。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取走钱财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按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择一重罪处罚
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形态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取财行为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 构成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罪,择一重罪处罚
只要是一个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数罪 只要是一个犯意就不可能成立数罪 凡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必定是一罪 对法条竞合犯处理的原则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只要是一个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数罪 只要是一个犯意就不可能成立数罪 凡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必定是一罪 对法条竞合犯处理的办法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构成犯罪,因为索取债务而实施上述行为,不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 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构成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殴打、侮辱行为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一般性的,尚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殴打、侮辱,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出于其他目的,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应单独定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或其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酌情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实施一个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牵连犯 实施一个犯罪其必经过程行为或当然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属于吸收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甲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就保险诈骗罪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