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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时间起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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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未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不得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自接受委托担任辩护律师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只有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才可以向上述人员或者单位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公安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日起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案件提起公诉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监护人  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亲友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自侦查机关立案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方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侦查期间,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核实有关证据  
配偶、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  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公诉案件辩护律师随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  任期内的人民陪审员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自己的导演朋友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査阶段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査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除辩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之日起10日后犯罪嫌疑人才能委托辩护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  
控诉犯罪嫌疑人,使其受到刑事处罚  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此提供便利  
控诉犯罪嫌疑人,使其受到刑事处罚  减轻、免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上诉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自己的导演朋友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代理申诉、控告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除辩护律师外的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人民法院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除外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律师作为辩护人涉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犯罪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属的律师协会  
本原则规定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即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本条只规定了法院的保障义务,故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没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才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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