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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配方 产品生产所执行的标准 经过复核后的生产投料单
委托检验系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并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对本企业无法完成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抽查检验系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抽查检验 出厂检验系药品检验机构对药品生产企业要放行出厂的产品进行的质量检验 复核检验系对抽验结果有异议时 ,由药品检验仲哉机构对有异议的药品进行再次抽检 进口药品检验系对于未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批件的进口药品进行的检验
标准中有产品等级划分的,在检验结论中必须要进行产品等级的判定 检验项目单项评价应与检验报告综合判定完全一致 定性检测的“未检出”的检验结果可不提供检出限 检测数据的处理应依据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标准规定进行。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准则》 B、《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C、《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D、《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所有的食品检验机构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由送检者选定的或者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可以自行组织该行业的食品检验,也可以委托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补充检验方法进行药品检验 补充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 使用的补充检验方法所得的检验结果可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使用的补充检验项目所得的检验结果可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作为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 本法施行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制。
某产品的总糖含量为48g/kg,其中还原糖含量为56g/kg 某产品的总糖含量为48g/kg,其中还原糖含量为36g/kg 某产品的总糖含量为48g/kg,其中还原糖含量为38g/kg 某产品的总糖含量为48g/kg,其中还原糖含量为41g/kg
食品检验机构 检验人 质量监督部门 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
.虚假检验报告 .检验数据错误的检验报告 .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报告 .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