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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且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飞年内编制完成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自然风景保护区 历史文物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物
国务院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国务院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 市,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文物保护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文物保护部门
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国务院
县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上一级审批机关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批准机关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文物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申报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