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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法规 契约法规 房地产执照法 联邦法考试大
契约型基金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台同运怍基金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行政法规有权规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特别期限 行政法规有权规定行政处罚的特别管辖 行政法规有权对公务员地域回避作例外规定 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西周时期就有关于借贷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不动产买卖称为“质”,动产买卖称为“剂”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三种,绝卖、活卖和赊卖 宋代还出现了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贷”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是行为主义心理学常用的一种行为治疗技术 行为契约是指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后约定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口头协定 单方契约,由寻求一项行为目标改变的一方,与实施强化的契约管理者组成 行为契约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目标必须可行 它的主要原理是通过行为契约的商定、执行过程中的"强化"训练而改善行为
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相对于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古代的离婚立法普遍采取专权离婚主义 《汉穆拉比法典》规定丈夫可以因为妻子浪费财产而离弃她 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丈夫可以连说三声“我要和你离婚”,就可以口头休妻 古希腊和罗马市民法规定,丈夫不得随意离弃妻子,离婚需要得到司掌婚姻的官员同意
契约型基金本质是信托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主体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
西周的买卖契约被称为“质剂” 根据买卖物品的种类不同,西周的买卖契约也被称为“傅别” “质”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奴婢、牛马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关系契约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 公平理论 资源依赖理论
契约可引用或借鉴既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一致,发现方应及时修改,不需要通知不知情方 可规定进厂检验抽样标准执行GB/T2828抽样标准 电器产品安全性能必须符合CB 4706标准
契约型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负责执行投资者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经纪人法规 一般代理法规 契约法规 专业伦理法则 执照法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