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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省某机床厂(以下称原告)和被告鞍山市某钟表厂(以下称被告)于199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销(买卖)专用设备的合同。合同规定,原告生产Z?28全自动模钻床供给被告,总价款1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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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  人格权的内容,应适用美国法  本案的侵权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本案的侵权纠纷应适用美国法  
即使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因为发发钟表厂是否支付余款是其与兴旺钟台厂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即使兴旺钟台厂未指示提存机关在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本案中,如果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兴旺钟台厂的要求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提存物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铁胁厂;  钟表厂;  锅炉厂;  轮机厂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汽车厂、机床厂   造船厂、食品厂   化纤厂、水泥厂   钟表厂、电视机厂  
即使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提存机关也无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因为发发钟表厂是否支付余款是其与兴旺钟台厂之间的事,与提存机关无关  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3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即使兴旺钟台厂未指示提存机关在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时不得让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提存机关也有权、有义务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标的物  本案中,如果发发钟表厂未履行债务或未提供担保,提存机关根据兴旺钟台厂的要求有权拒绝发发钟表厂领取提存物  
造船厂、电视机厂  钟表厂、食品厂  汽车厂、机床厂  化纤厂、水泥厂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反证  原告提供的借条与被告提供的收条都是本证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本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反证  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反证,被告提供的收条是本证  
原告可以选择仅以某教授或仅以音乐周报社为被告  原告只能以音乐周报社为被告  原告可以以某教授和音乐周报社为共同被告  原告必须以某教授和音乐周报社为共同被告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发生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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