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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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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按份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共同共有人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  对共有的类型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各种请求权  凶共有物所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按份共有人所应负担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所应负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决定  在对共同债权人的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只承担按份责任  
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关系消灭,各按份共有人成为单独所有人  协议约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届满前按份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协议分割,也可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  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只包括实物分割和变价分割  
共同共有存续期间不会发生共有人之一要求分出份额的情形,而按份共有人除了有约定或者法律的特殊规定外可以随时要求分出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而按份共有是分份额的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从共有关系产生之初就是确定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按份共有比共同共有要联系紧密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对按份共有物重大修缮,须经持有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外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对共有性质约定不明确,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人基于其应有部分权,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各种请求权  因共有物所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各按份共有人所应负担的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所应负担的义务是否具有可分性来决定  在对共同债权人的对外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只承担按份责任  
各共有人根据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  除另有约定外,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享有物上请求权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如果放弃权利可以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用房时,其共有部分的权利一并转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按份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如果放弃权利可以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用房时,其共有部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如果放弃权利可以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用房时,其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并转让  
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实施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实施重大修缮行为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对共有财产实施管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都享有管理权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在共有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经过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可以在自己享有的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共有人对外按共有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关系消灭,各按份共有人成为单独所有人  协议约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届满前按份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共有物  分瓠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协议分割,也可通过法院的判决分割  按份共有的分割方式只包括实物分割和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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