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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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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中止诉讼的裁定  终结执行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的裁定  终结诉讼的裁定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上诉状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不得撤回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可以直接提出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10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停止原判决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不能口头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由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裁定  中止执行的裁定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驳回起诉的裁定  财产保全的裁定  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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