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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过《德国民法典》编纂的论争的学派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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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系即罗马法系  两个法典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两个法典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  《德国民法典》只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  
三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继承性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两者都归属于同一法系即罗马法系  两个法典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两个法典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典的代表;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  二者皆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者以罗马私法为蓝本加以编纂,在结构体例上趋同  二者都规定了法人制度  
三者都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可继承性  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德国民法典,他认为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围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的争鸣,日耳曼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法国民法典》  《英国民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普鲁士法典  德国法典  苏俄民法典  
日耳曼学派  法典编纂派  自然法学派  潘德克顿学派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  认为《法国民法典》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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