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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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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具备从事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基本条件  提供资料  保存资料  设立结算风险基金义务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具有证券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资本不低于10亿元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l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净资产数额不少于2亿元  
证券交易所  证券业协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须是上市公司设立,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亿元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净资产数额不少于2亿元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可不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效劳所必需的场所  主要治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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