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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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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甲丙是主犯,乙是从犯  甲乙丙犯抢劫罪未遂  甲乙丙犯抢劫罪既遂  
甲、乙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绑架罪,乙成立非法拘.禁罪  甲、丙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对甲应以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丙对其加入进来以前甲、乙二人的过失重伤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甲丙是主犯,乙是从犯  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甲乙丙犯抢劫罪既遂  甲乙丙犯抢劫罪未遂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对乙重伤的结果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甲、乙、丙犯抢劫罪未遂  甲、乙、丙犯抢劫罪既遂  甲、丙是主犯,乙是从犯  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甲丙是主犯,乙是从犯  甲乙丙犯抢劫罪未遂  甲乙丙犯抢劫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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