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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继续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知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受理在先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先受理的,应继续处理;人民法院先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处理。
继续处理争议 终止处理争议 由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后处理 听取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处理 听取患者意见后处理
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继续受理直到做出结论 与法院共同处理此案 责令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与人民法院协商由哪个机构处理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当继续处理 视医疗事故的影响程度和性质决定是否受理口 受理所有收到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能不受理即不受理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 人民法院 医学会 医疗机构 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