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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删除了“十恶”重罪等内容 对于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
《大清律例》 《暂行新刑律》 《中华民国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__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取消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宫刑等残酷刑罚和连坐制度 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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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暂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大清新刑律》 仍然维护__制度和封建伦理, 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 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效仿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并未超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格局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并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清末修律时,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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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肉刑、徒刑、笞刑、经济刑构成秦代刑罚中的五刑,相当于现代的主刑 唐律中的“六杀”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的分类 汉代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是轻刑的表现 南宋确立了凌迟为法定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该刑罚
《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 “干名犯义”条款仍然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法典正文中 《大清新刑律》引进了正当防卫制度 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