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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现行刑律》的立法变化体现之一为废除了一些传统刑罚,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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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删除了“十恶”重罪等内容  对于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  
《大清律例》  《暂行新刑律》  《中华民国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__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取消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宫刑等残酷刑罚和连坐制度  增加妨害国交罪等新罪名  
《大清律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暂行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暂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1910年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虽然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但是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的六律总目,对纯粹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大清新刑律》 仍然维护__制度和封建伦理, 但在体例上抛弃的旧律的结构形式, 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在历史上,《大清新刑律》最早废除凌迟,还采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  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效仿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并未超越“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格局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的办法,并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清末修律时,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笞刑  徒刑  杖刑  流刑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律例》  
死刑、肉刑、徒刑、笞刑、经济刑构成秦代刑罚中的五刑,相当于现代的主刑  唐律中的“六杀”是根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的分类  汉代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是轻刑的表现  南宋确立了凌迟为法定刑,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该刑罚  
《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  “干名犯义”条款仍然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法典正文中  《大清新刑律》引进了正当防卫制度  礼法之争的焦点主要体现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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