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李某要求退出合伙企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张某的说法正确  王某的说法正确  李某的说法正确  三个人的说法都错误  
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合伙协议有效,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和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三人均应承担无限责任  
该质押行为有效,此处成立质押的善意取得  该质押行为无效,因为该质押没有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该质押行为有效,其他合伙人可以向李某追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该质押行为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收回该辆汽车,李某应赔偿陈某由此受到的损失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张某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张某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  张某可主张发生了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合伙人要求立即退伙  张某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张某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张某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刘某  张某可主张发生了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合伙人要求立即退伙  张某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提出立即退伙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方能退伙  其他合伙人应与李某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李某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可以决定向李某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就李军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李军仅需以2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如李军因负债累累而丧失偿债能力,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因李军已成为植物人,故该合伙企业有权要求其退伙  因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已成为植物人,故该有限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李某退出前按自己的出资份额偿付了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对退出前企业的其他债务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郭某只对加入该合伙企业后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李某向黄某转让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须经过刘某的同意  如果李某向郭某转让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须经刘某和黄某的同意  
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绐李某的朋友刘某  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张某的出质无效,因为未获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张某的出质有效,因为张某是真正的权利人  其他合伙人可以按照张某退伙处理此事  李某不能依据质押成为合伙人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李某与合伙企业的交易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有效行为,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效力待定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追认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是可撤销行为。夏某与韩某有权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李某将设备卖与合伙企业无效,应当恢复原状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