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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人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婚姻撤销以欠缺法定要件的违法婚姻为对象 离婚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撤销则没有时间限制 离婚的法律效力没有溯及力,婚姻撤销的的宣告具有溯及力
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婚姻的形式 都缺乏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二者请求权的存续期间相同,均可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只有原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只有被告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指欠缺结婚私益要件的婚姻、双方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仅由双方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 终止妊娠6个月内 患传染病时
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 受理该诉讼请求,但判决不予支持此项诉讼请求 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裁定不予受理 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形成的原因不同 请求权人不同 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 受理该诉讼请求, 但判决不予支持此项诉讼请求 先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就裁定不予受理 先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 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 1 年内另行起诉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经济补偿请求权应发生在离婚之时
夫妻书面或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都缺乏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二者请求权的存续期间,均可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夫妻一方因生活贫困,无法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 《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 《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 《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