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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
竣工验收时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日期 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合格的日期
A单位工程竣工日后1年 A单位工程竣工日后1年3个月 全部工程竣工日后1年 全部工程竣工日后1年3个月
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工程交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有关签字人。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自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之日算起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 签发最后支付证书之日 承包人提交最后结账单之日 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工程产生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验收使用的工程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不能再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自行修复,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修复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统一规定的日期 最后交工的日期 最先交工的日期 分别自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
交工验收之日 签发交工证书之日 竣工验收之日 签发竣工鉴定书之日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将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而设置
计划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缺陷责任期不同于国内施工合同所指的工程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 缺陷责任的缺陷责任期开始表明工程所有工作完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 缺陷责任期为考验工程动态运行中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缺陷责任期自合同竣工日期起计算 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从最后一个交工日期算起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工程投入使用日期 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正式移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