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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个人可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加强对实验活动废弃物的管理,依法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级、四级实验室通过国家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可以同时从事两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以上都需要 以上都不需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以上都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高致病性传染病防制条例》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诊断和治疗指南
已取得从事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某种高致病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 保藏高致病病原微生物样本
实验室分为四类、四级 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可使用实验脊椎动物 一级实验室可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二级实验室可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四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防护要求最高
一、二级实验室 三、四级实验室 一、三级实验室 二、四级实验室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的相关实验活动 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三级、四级实验室可在明显位置标示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可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应通过国家生物安全认可 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实验室从事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无需生物安全审查 实验结束后,非保藏机构应及时将病原微生物就地销毁或者移交保藏机构保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