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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经营的永盛饭庄坐落于某区西郊农贸市场院内,其营业面积占地200平方米。 1998年6月8日,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联合发布公告,责令在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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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 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 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  
城建局  公安分局  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如果国务院已经决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城建局  公安分局  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如果国务院已经决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果郑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裁定驳回起诉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其不同意,就继续审理,法院已尽到通知义务  因为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的选择,因此法院没有义务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应该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城建局  公安分局  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如果国务院已经决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滚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可以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为该行为直接造成了其损失  可以起诉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不能起诉三机关的强行拆除行为,因该行为属于执行性的行为,未对郑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  对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扩建整顿西郊农贸市场的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合并立案,合并审理  分别立案,单独审理  分别立案,单独或合并审理  合并立案,分开单独审理  
城建局  公安分局  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如果国务院已经决定工商局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工商局也可以  
工商局  公安分局  城建局  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  
城建局  公安分局  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的共同上级即区人民政府  工商局、公安分局和城建局联合作出  
市工商局  公安分局  城建局  区工商局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果郑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裁定驳回起诉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其不同意,就继续审理,法院已尽到通知义务  因为以准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原告人的选择,因此法院没有义务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应该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如果郑某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裁定驳回起诉  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如其不同意.就继续审理,法院已尽到通知义务选择, 因此法院没有义务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 其不同意, 那么法院应该通知公安分局和城建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如果通知郑某追加被告,其不同意,那么法院应该强行追加其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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