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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广州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公告》
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民事补偿安置的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签订后,可以进行公证 协议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临时建设必须补偿 拆除违章建设不予补偿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不予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能拆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对无证承担委托拆迁业务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书、罚款等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对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以下的罚款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入必须予以重建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作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拆迁人只能委托具有拆迁资格地单位实施拆迁,不能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屋拆迁经管部门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经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被委托地拆迁单位可以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人只能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能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可以转让拆迁业务
拆除临时建设必须补偿 拆除违章建设不予补偿 拆除公益事业地房屋不予补偿 产权不明确地房屋不能拆迁 拆迁补偿地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拆迁是拆除或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房屋拆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计划进行 房屋拆迁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地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拆迁是拆除或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地行为 房屋拆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投资计划进行 房屋拆迁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房屋拆迁人只能委托具有拆迁资格地单位施行拆迁,不能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屋拆迁经管部门进展拆迁 房屋拆迁经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被委托地拆迁单位可以转让拆迁业务
撤除临时建立必须补偿 撤除违章建立不予补偿 撤除公益事业地房屋不予补偿 产权不明确地房屋不能拆迁 拆迁补偿地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签订后,可以进行公证 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关民事补偿安置的内容 协议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必须予以重建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作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接受估价委托之日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 房屋拆迁估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进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必须予以重建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或作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临时建设必须补偿 拆除违章建设不予补偿 拆除公益事业的房屋不予补偿 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能拆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屋拆迁是拆除或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房屋拆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计划进行 房屋拆迁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立地重要组成局部 房屋拆迁是撤除或迁移建立用地范围内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地行为 房屋拆迁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投资方案进展 房屋拆迁中需要对被拆迁人进展补偿和安置
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接受估价委托之日 房屋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是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 房屋拆迁估价一般由拆迁人委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