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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和保证必要的时间,这些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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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复制、摘抄上述材料  调查取证  
同在押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复制、摘抄上述材料  调查取证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经证人同意,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被害人同意,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法庭审理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所有的证人证言  人民检察院掌握的所有案卷材料  所有的被告人口供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在侦察机关对李某立案后,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不用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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