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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受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90日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延长期限不超过半个月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在一个半月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查阅行政复议机关所持有的涉及该行政复议案件的所有材料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60日,5日 30日,5日 30日,10日 90日,15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90日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0日
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7 日内进行审查
60日,30日 90日,30日 30日,30日 60日,60日 90日,60日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 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除《复议法》规定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 5 天的应以 5 天为准 除《复议法》规定以外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 90 天的应以 90 天为准 复议申请期限全部以 60 天为准 《复议法》与其他法律对申请复议期限规定不一致的以其他法律的规定为准
除《行政复议法》 规定以外, 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 5 天的, 应以 5 天为准 除《行政复议法》 规定以外, 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为 90 天的, 应以 90 天为准 复议申请期限全部以 60 天为准 《行政复议法》 与其他法律对申请复议期限规定不一致的, 以其他法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