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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建材店销售实木地板200箱,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万元,另收取返还利润5万元、包装箱租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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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甲实木地板厂的消费税为2.57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增值税61.31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4.17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不含被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8.55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1.03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0.57万元  乙地板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79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销售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2.75万元  甲实木地板厂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建税3.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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