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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运营基地保存了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的,无需在通航机场另行保存该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每一个运营基地都应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 通航机场管理机构应掌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的完整内容 航空安保服务机构不得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索要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时,一并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应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安保方案中应列明背景调查的程序和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由本单位自行评估确定
除派驻空警的单位外,所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都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由负责航空安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协调有关部门执行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人不得空缺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配备的从事航空安保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机队规模的一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制定的实施程序作为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民航地区管理局只有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 航空安保方案不是立法,不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仅需参照执行
航空安保方案的制定依据只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航空安保方案应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无需制定航空安保方案,但需制定相应的实施程序 从事国际、地区和特殊管理航线运营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其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航空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除航空安保工作人员外,其他部门或岗位人员无权查阅
一旦遭遇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就需要组织对安保方案的审查修订 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变化但允许偏离或豁免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需对航空安保方案的修订进行审查评估 民航局可以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但不得要求紧急修订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航空安保方案作出修订的,应在修订内容实施前的规定日期内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 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 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航空安保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航空安全员执照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通航的机场指定或通过航空安保协议指定一名航空安保协调员 机长是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负责人 航空安全员直接代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履行其航空安保方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 航空安保管理体系应当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中作出规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完善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由中国民航局督促并指导建立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驻外运营机构应当密切关注通航机场安保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通国际航线的,应当对拟飞往机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安保评估,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开航的国外机场进行持续的安保评估,根据评估,补充修改航空安保方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开航的国外机场安保形势一旦恶化,应当立即暂停开航的后续工作,直至安保形势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