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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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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城乡规划法中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行政责任  城乡规划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仅是指建设单位因客观上违法建设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行政违法主体,既可能是规划管理部门,也可能是建设单位  城乡规划行政违法既有实体违法也有程序性违法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与城乡规划的编翩,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基地的主要出人口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  
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  可以根据建设需要,频繁修改城乡规划。  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审批程序报批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分析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环保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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