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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汉文帝的刑事改革并没有涉及宫刑的改革 汉武帝时期颁布的“告缗令”是有关重农抑商的法令 汉朝为了限制告诉权,特区分了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律、 令、 比、 式 律、 令、 科、 比 律、 令、 式、 课、 程 律、 令、 格、 式
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礼律并重”, 如第一次将“服制” 列入律典 规定了 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 如专门规定了 “杂抵罪”
《魏律》又称《曹魏律》,《晋律》又称“张杜律” 《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位置不变 《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晋律》揭开了我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序幕 《晋律》首次规定了“服制定罪”制度 《晋律》首次使得封建成文法典篇章体例定刑化 《晋律》指的就是张杜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