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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 原土地使用单位 土地招标、拍卖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建设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供应方共同签订 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供应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说明 依法规定同土地管理部门补签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了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
市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解除合同 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
城市规划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 司法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
可由代表国家签订出让合同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者续期 可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者协商确定使用权 可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发改部门 房屋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管理部门 房产管理部门 农业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闲置土地 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