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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立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立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立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报发证证机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报告 向发证机关备案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报告 向发证机关备案
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建筑单位主管部门 发证机关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施工许可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 开工报告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该自中止施工之日起2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1年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 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