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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正式委托 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 鉴证人员现场勘验 鉴证机构送达受理通知书
填写送达受理通知单 价格鉴证事项登记 核计价格鉴证费 设立价格鉴证事项承办单 签订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发文 价格结论书送达 价格鉴证结论书打印 价格鉴证结论书归档
价格鉴证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对应的年、月、日 价格鉴证结论书可以附加技术报告 价格鉴证结论必须说明币种,附大写金额 对结论有异议的提出复议或重新鉴定、补充鉴证期限是7日 价格鉴证基准日必须由委托方在《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
自委托日起至完成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止 自受理日起至完成价格鉴证结论书之日止 自委托之日起至参与价格鉴证的人员勘验现场后之日止 自受理日起至参与价格鉴证的人员撰写完结论书之日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自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7日 自委托之日起7日
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受理方负责 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说明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他用。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说明委托方如对鉴证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补充鉴证或委托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其中价格主管部门不包括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
委托方正式委托 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 鉴证人员现场勘验 鉴证机构送达受理通知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自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7日 自委托之日起7日
草拟价格鉴证结论书 审批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的中转 价格鉴证书的装订与盖章 制作价格鉴证结论书正副本
重新鉴证 补充鉴证 委托市(含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委托省(含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签订价格鉴证委托书 价格鉴证委托的受理 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结果的执行
价格鉴证的方法一般不采用成本法和专家咨询法 价格鉴证目的主要包括说明本次价格鉴证的目的和应用范围 价格鉴证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证结论对应的年、月、日 价格鉴证标的主要包括:概要说明价格鉴证标的的名称、基本特征和状况 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价格鉴证过程,详细鉴证过程在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中说明
价格鉴证资料 价格鉴证复合裁定书 价格鉴证结论书 价格鉴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