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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甲公司为本公司的智能化大楼建设工程举行招投标。乙是一国有建筑企业,但不符合招标的资质要求,其借用他人的资质证书参与了招标活动。同时,为了顺利中标,乙公司在标书中将工程的预算压得很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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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学校的教学大楼  市蓝天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集资的住宅楼  市建行的营业大楼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工厂  
领用本公司原材料1000万元  2×16年11月1日至年底占用一般借款所发生的利息  使用募集资金支出30000万元  使用一般借款资金支出3000万元  
甲公司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2013年6月1日  甲公司2013年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162.5万元  甲公司取得财政贴息时直接计人营业外收入  甲公司2013年借款利息费用化金额为75万元  
招标人有权拒绝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支付的委托费,由中标机构承担  
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与甲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  
1999年1月发布  1999年12月发布  2000年7月发布  2003年5月发布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甲公司不得以与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60万元,乙公司承担40万元的损失,甲乙公司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50万元,乙公司承担50万元的损失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不得以与甲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以后,乙公司就不再对建设单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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