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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 )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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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5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0年以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应当适用《教师资格条例》,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教师资格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当服从《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教育局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教育局可以选择适用《教师资格条例》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不一致的,教育局应当通过北京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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