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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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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代表性  贵重药材抽取少量包件取小样  应有足够的数量  随机取样  按照四分法取样  
效益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适用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2%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中医学基础  中药鉴定学  中药化学  中药炮制学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渐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根据药物的理化性质  根据生产条件  根据生产厂家的意愿  根据临床的需要  根据服用,携带,运输,贮藏等的方便  
应有代表性  贵重药逐件取样,每件5~10g  取样前进行外观检查  应有足够的数量  留样保存至少一年  
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  根据防治疾病的需要选择  结合生产条件选择  根据研究者的意愿选择  根据应用及储运  
权限责问  调动参与保守秘密  建立友好关系  移情  鉴定需求和尽量提供信息和资源  
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3%取样;  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  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  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  
根据防治疾病需要选择  根据应用及贮运要求、结合生产条件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要选择  根据药物性质选择  
应有代表性  应有足够的量  贵重药材抽取少量包件取小样  随机取样  按照四分发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