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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代表性 贵重药材抽取少量包件取小样 应有足够的数量 随机取样 按照四分法取样
效益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 经济性原则 适用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2%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随机抽5件取样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渐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药材总包件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根据药物的理化性质 根据生产条件 根据生产厂家的意愿 根据临床的需要 根据服用,携带,运输,贮藏等的方便
应有代表性 贵重药逐件取样,每件5~10g 取样前进行外观检查 应有足够的数量 留样保存至少一年
根据药物的性质选择 根据防治疾病的需要选择 结合生产条件选择 根据研究者的意愿选择 根据应用及储运
权限责问 调动参与保守秘密 建立友好关系 移情 鉴定需求和尽量提供信息和资源
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3%取样; 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 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 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做详细记录
根据防治疾病需要选择 根据应用及贮运要求、结合生产条件选择 根据患者的需要选择 根据药物性质选择
应有代表性 应有足够的量 贵重药材抽取少量包件取小样 随机取样 按照四分发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