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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于2004年共同创办一个合伙企业,其中陈某出资20万,杨某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10万出资。但是该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亏损,欠债权人张三35万人民币贷款。 根据以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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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限责任  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负无限责任  杨某没有出货币资本不承担责任  
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  各担风险  
可能自由转让  必须征得所有合伙人同意  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未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未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陈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如邓某不同意陈某将其份额转让,则邓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如陈某经邓某、徐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陈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第三人郝某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只能由杨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决定改变该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杨某可以自行处分该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可以自营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负有限责任  仅为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负无限责任  杨某没有出贷币资本不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有效,房屋抵押合同未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和房屋抵押合同均未生效  合伙企业成立无效,房屋抵押合同生效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企业资产属于几个合伙投资者所有  合伙经营者属于自然人  合伙人对企业经营成果共享  合伙制企业稳定性较好  
企业资产属于几个合伙投资者所有  合伙经营者属于自然人  合伙人对企业经营成果共享  合伙制企业稳定性较好  
李某的死亡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因李某的死亡,该合伙企业须进行清算  由于李某的死亡,其妻杨某和其子李小某可以继承李某的份额,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需要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某的儿子李小某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主要出资人  企业管理者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  企业创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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