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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英国法学家边沁 美国法学家庞德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 法理学是民法的基础 法理学不仅是法学的基础,也是最终的制高点 法理学只是民法的入门基础课
奥斯丁《法理学范围之确立》 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 奥斯丁《法律学讲义》 边沁《法律概要》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法理学不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 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并非所有的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和调整的对象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贯穿整个法理学、法哲学的问题,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 原本只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 英国的奥斯丁认为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研究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好坏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为部门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 法理学属于应用法学和国内法学 法理学只研究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范围》 《道德与立法原理》 《法理学讲义》 《论自由》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讲义》 《法律的概念》 《刑罚与责任》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而获得材料来源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
法理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提供的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法理学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 法理学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
法理学的内容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的渊源 法理学的分类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理学大纲》 《法理学讲义》 《法律哲学》 《实在法哲学》 《法理学范围之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