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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按简易程序审理的 案件, 可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但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不得改 用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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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结期限可以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审终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简易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定不可以改用简易程序  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定情形下可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已经适用普通程序开始审理的案件一定条件下可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应当连续计算  盲聋哑、半疯傻不适用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只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  
法院可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对于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受理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合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转换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相关事项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审判人员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转入普通程序的案件自程序转化之次日起起算审限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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