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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据此向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无法再行使再审程序 该规定中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的生效判决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为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在年满60周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或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系统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香港特区各级法院法官一般终身任职,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__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系统包括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组成的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上述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的行为 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则,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须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责任适用或实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不得偏离上述规则或政策,也不得采取与上述规则或政策不同的规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需要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居民有公开传教、罢工与移居其他国家和出入境的自由和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
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中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