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向乙和丙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甲可以仅起诉丙 如果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甲仅起诉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予以受理,将丙作为被告进行审理 驳回起诉,要求原告将被告更换为乙后,再重新起诉 通知乙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予以受理,将被告直接更换为乙后进行审理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约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约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
丙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应当先向甲追偿 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甲或丙追偿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约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 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丙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仍就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丙与甲重新协商确定 为一般保证 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丙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消灭 假如丙作为保证人,没有在汇票上背书,那么他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而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消灭,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不承担保证责任 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承担—般保证责任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