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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社会等级森严 西周社会的腐败现象严重 西周手工业中冶铜业落后 西周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西周时期提出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原则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的“奸宄罪”类似于后世的盗罪、贼罪 西周时期将审理民事案件所收的费用称为“束矢”
西周时期奴隶社会地位低下 西周时期刑罚严酷 西周时期青铜器的技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西周时期百姓普遍使用青铜器
西周手工业中冶铜业十分落后 西周社会的腐败现象严重 西周社会呈现等级森严的特征 西周时期鼎是贵族的专用品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西周时期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五听”是西周审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西周时期的礼不具备法的性质
西周时期,同姓不得通婚 西周时期采嫡长子继承制度,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 土地、财产则由诸子均分 南宋时期,女子不享有继承权 南宋时期商品经济活跃,允许高利贷
夏商时期到战国时期 夏商时期至西周时期 西周时期到秦朝时期 战国时期到秦汉时期
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区分 西周时期已经对贪污受贿行为作出了规定 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都属于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范畴 中国历代的司法实践都基本沿用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
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了类推原则 最能体现西周时期宗法等级制度的刑法原则是老幼废疾减刑原则 西周时期有关“质剂”和“傅别”的划分体现了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如果一个婚姻没有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种程序,那么该婚姻不能有效成立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 在继承制度方面,西周时期实行的是长子继承制
西周时期实行“附从轻,赦从重”的刑法原则 亲亲相隐首次确立于西周时期 西周在审判制度上“以两剂禁民狱”,所谓“两剂”就是两份买卖契约 “七出”、“三不去”为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制度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时期实行“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时期的“六礼”属于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西周时期已经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了区分
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某一段时期内发展过程的总量 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在某一瞬间上所达到的水平 反映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 反映社会经济现象的一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