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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有偷税、漏税前科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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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少缴、未缴税款,其中,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纳税人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所称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到五年,其中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单笔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  《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税款发生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偷税的税款  纳税人抗税的税款  纳税人骗税的税款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  
有漏税前科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  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纳税人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按规定应设账簿而未设置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设置的账簿混乱,费用凭证不全  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  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但有正当理由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过去有偷税、骗税行为的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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