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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如果受益所有人属于下列()情形,则其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 在该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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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是合伙企业,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来源国对股息所得的税率不应超过5%  受益所有人是合伙企业,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来源国对股息所得的税率不应超过10%  受益所有人为金融公司的情况下,来源国对利息的征税税率不应超过7%  受益所有人非银行或者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来源国对利息的征税税率为10%  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情况下,来源国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税率为10%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缔约国一方企业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同一人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同一人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和资本。  
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许可的情况下收到对方支付的使用费,不包括因对方侵权而收到的对方的赔偿款  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国赋予了有限制的征税权,即设定最高税率为10%  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因专利违规使用单独收取的侵权赔偿费  我国居民王某向缔约国一方居民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取得的报酬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商业情报取得的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向我国居民企业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权而单独收取的指导费  我国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居民出口设备,在产品保证期内提供售后服务取得的报酬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政府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一般不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申请人通过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个人可以是受益所有人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立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的企业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动产  缔约国居民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由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不动产构成的40%的股份取得的收益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0%确定税基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取得的所得  
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缔约对方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一般不能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国家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不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20%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有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缔约对方政府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可直接判定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明确了居民国和来源国对股息都有征税权  来源国基于税收协定对股息所得实行限制性税率,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当受益人为缔约双方政府机构及其拥有的,且不从事商业活动的金融机构或基金从缔约国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来源国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根据协定议定书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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