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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日,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幢房屋卖与乙,总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约定由乙先交付房屋价款15%的定金,在乙完全付清价款后办理过户。乙当日交付了15万元的定金。其后乙的商业竞争对手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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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8日取得所有权,2008年11月12日失去所有权  2008年6月26日取得所有权,2008年11月25日失去所有权  2008年6月26日取得所有权,2008年11月22日失去所有权  2008年6月8日取得所有权,2008年11月12日失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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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8日 2009年11月12日  2009年6月26日 2009年11月25日  2009年6月26日 2009年11月22日  2009年6月8日 2009年11月12日  
可以,丁构成“善意取得”  不可以,房屋已经不是丙的所有物,丙无权处分  可以,不论丁是否为善意,已经办理了过户即为权利人  不可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应由乙决定是否要求甲履行  
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在2009年2月25日即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在2009年3月1日方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在2010年3月1日方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属于甲,合同自始无效,视为未移转所有权  房屋属于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房屋属于甲所有,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直接取得不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房屋的所有人是丙,因为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依据  
甲,合同自始无效,视为未转移所有权  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甲,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直接取得不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乙,因为乙已经交付定金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  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  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  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  
可以,丁构成“善意取得”  不可以,房屋已经不是丙的所有物,丙无权处分  可以,不论丁是否为善意,已经办理了过户即为权利人  不可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应由乙决定是否要求甲履行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价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房屋属于甲,合同自始无效,视为未移转所有权  房屋属于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房屋属于甲所有,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直接取得不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房屋的所有人是丙,因为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依据  
甲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乙在2009年2月25日即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在2009年3月1日方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在2010年3月1日方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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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丁构成“善意取得”  不可以,房屋已经不是丙的所有物,丙无权处分  可以,不论丁是否为善意,已经办理了过户即为权利人  不可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仍然有效,应由乙决定是否要求甲履行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定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甲,合同自始无效,视为未转移所有权  丙,虽然合同无效了但是物权变动并不直接无效  甲,依据法院的撤销判决直接取得不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乙,因为乙已经交付定金  
无效,因为丙明知甲乙之间存在一个在先的债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甲并不因与乙签订买卖合同而丧失房屋的处分权,与丙的合同仍为有效  无效,因为乙已经为合同的履行,交付了15%的定金  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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