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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开办的经济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生产新型化工原料。由于资金紧缺未建污水处理池,丙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河。村民黄某听说此废水经处理可以代替氨肥使用,即购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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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观上无过错  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  
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立即停止废水排放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回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立即停止废水排放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同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村委会是共同申请人  村委会是共同被申请人  村委会是第三人  村委会是证人  
被告主观上无过错  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减轻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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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驳回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立即停止废水排放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和黄某全家的人身损害  赔偿林某、陈某的经济损失,驳回黄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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