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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商业惯例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国内判例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委任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以规定
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司法性文件 行政性文件
县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定的规章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部门法内容的形式 部门法是表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载体 部门法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 往往是许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一个部门法
逻辑的效力观认为,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效不取决于其内容,而是因为它是按照一定的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 伦理的效力观把法律规则的实效作为其效力的基础和重要标志 事实的效力观把人们对法的态度作为效力标准:有效的法就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有规范性的法,即被社会成员肯定并作为行为指南的法 心理的效力观把法的效力的渊源和标准归于法律之外某种正义或道德准则
县卫生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订的规章
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具有不完全的规范性 不具有规范性 其规范性需要部门法规范来体现
县卫生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同级人民政府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制订的规章
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 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伸 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伸
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都具有法的效力 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未必都有法的效力,只有那些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这是法的效力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