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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且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格,同时新 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对该合同变更部分进行会计处理时,正确的做法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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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的影响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不计入交易价格  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确定后不得变动  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  
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期间  合同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变动或修改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  
可变更的保险合同  效力未定的保险合同  可撤销的保险合同  无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合同变更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合同变更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新增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可以变更  可以解除  不得解除但可变更  不得变更或解除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最佳估计数不应当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对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可变对价  合同成本  非现金对价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交易价格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无需重新分摊可变对价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将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若取得不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应冲减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的所有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自身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在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期间,分摊至已履行的履约义务的金额应调整已履行期间的收入  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且合同变更属于变更后的合同作为单独合同处理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履约义务  
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处理  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处理  将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处理  将原合同与变更部分合并形成新合同处理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的期间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的期间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部分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全部内容的变更  
可变对价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非现金对价  应付客户对价  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合同变更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  合同变更没有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在合同变更日新增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可以因单独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冲减交易价格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处理  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处理  将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处理  将原合同与变更部分合并形成新合同处理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的影响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预期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不计入交易价格  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确定后不得变动  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到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的期间  合同变更是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全部内容的变动  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有些合同的变更须经批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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