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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年度内,慢性病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单个病种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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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自购药品的  非急诊自行到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80%以下6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30%归定点医疗机构,70%结转下年使用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60%以下的,80%结转下年使用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以下8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40%归定点医疗机构,60%结转下年使用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为90%及以上的,结余部分50%归定点医疗机构,50%结转下年使用  
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  门诊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  不滥用辅助药  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日量  
一个年度内,参保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合并计算,确定为1000元,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先由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纳入慢性病支付范围  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直接补助,年底实行二次补助,在职职工二次补助比例上限为40%,退休人员上限为50%,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二次补助比例在退休人员补助比例上提高6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效期1年  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可有所差别,以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不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选择5~7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选定2年后提出更改要求  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经批准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自费项目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因急诊、急救(含外出期间)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经批准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在市内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刷卡记账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在市内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可刷卡记账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  
门诊慢性病最长不超过两月量  门诊急性病一周量  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限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属于治疗本人疾病药品,一般不超过半月量  住院参保人出院带药限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内、属于治疗本人疾病药品,一般不超过7日量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  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可以到市内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可以到市内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应在选定社康中心就医  
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门诊、零售药店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医疗费用限额设定为每人6000元  门诊、零售药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限额实行累加冲减计算  在签约协议服务单位中的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受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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